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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富春五金餐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富宏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富春五金餐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富宏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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