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仁廷、陳彥翔、王佩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王佩奇最新之戶籍謄本,並陳明其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