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1171,201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李啓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令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四件。

二、經查相對人孔令瑜係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