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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李啓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令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四件。
二、經查相對人孔令瑜係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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