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696,201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林宥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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