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704,201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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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張詠竣
法定代理人 李芳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庠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另一法定代理人張國賓及其簽名或蓋章。

二、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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