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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陳文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NKUTLOH MARUPHONG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護照及居留証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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