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鄭惠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君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鄭惠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君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