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818,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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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陳正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蓁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329003本票原本。

二、上開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台幣65萬元,本件是否僅就其中15萬元為聲請?如係就全部票面金額為聲請,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

三、表明二張本票之提示日。

四、本件本票金額之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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