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825,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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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徐昌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SPILLAN JEFF BRYAN CANILANG 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如原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與提示日不符,請併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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