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繼,90,2014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0號
聲 明 人 姚宜廷
姚昱安
姚艾廷
被 繼承人 姚成樺(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