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家親聲,383,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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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83號
抗 告 人 黃志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4 年7 月28日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383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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