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1806,2015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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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邦成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榮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訴字第1806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8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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