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95,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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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陳再興
被 告 陳文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文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300 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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