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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吳石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玉嬌、宋秀芝、宋正輝、宋正泰、詹皇
展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2 萬7,6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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