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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鎮豪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徐金順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黃標福於民國100 年6 月27日假借申請黃元俊(2 年11月29日死亡)之繼承人含聲請人共31戶之戶籍謄本,委由代書鄧媒月於同年7 月4 日向桃園縣楊梅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同年7 月6 日領回上開戶籍謄本,旋於同年7 月8 日向中壢國稅局填寫遺產稅申報書假冒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劉黃月英(99年6 月30日死亡)之名義填寫不實之遺產稅案件申報委任書,並在遺產申報書上假冒聲請人之名義連續簽名蓋章偽造切結書等之私文書。
鄧媒月又於100 年10月6 日,在中壢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申請書連續以盜刻之印章用印而偽造文書。
鄧媒月又教唆黃哲圓到中壢地政事務所簽名於土地登記書上,辦理繼承事宜,其後整批權狀均被鄧媒月領走,交予相對人即冠隆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徐金順。
聲請人事後發現多了系爭土地產權後,向中壢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徐金順又教唆鄧媒月向中壢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本案在訴訟中有犯罪嫌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6948號),故在該件訴訟確定前,爰請求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第183條定有明文。
而民事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民事訴訟繫屬以後,有犯罪嫌疑牽涉 其裁判者而言。
至犯罪行為如發生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則不包括在內。
三、經查,本件依相對人所主張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0000地號、同段1047地號等土地,係由徐金順與訴外人即代書鄧媒月以偽造文書之方式取得等節,顯然聲請人所指相對人及鄧媒月所涉偽造文書之罪嫌,並非發生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102 年10月3 日)以後。
換言之,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及鄧媒月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惟相對人等是否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係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
相對人所涉之偽造文書案件,既非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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