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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楊玉嬌
楊榮俊
楊玉玲
楊玉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原 告 楊武雄
陳楊碧霞
被 告 游茂松
游凱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蕭萬龍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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