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重勞訴,2,2014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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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茂蓄
王月桂
林奕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宏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2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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