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宥翔
黃意惠
吳清奇
呂芳宜
曾宏智
曾楚涵
董阿才
許富強
何振平
謝俊緯
劉奕宏
蔡政廷
陳奕帆
徐培鈞
鍾瑋庭
范展晟
邱瓊雯
曾學瑞
班耀東
呂紹暉
劉邦任
詹昀諺
葉一民
曾祥銘
涂惠瑜
謝宗甫
莊英國
陳英傑
陳惠敏
邱惠文
葉時逢
詹家宇
官和松
陳建國
張嘉泰
范姜聿成
黃元顥
曾朝祺
邱佳昌
陳永發
黃星瀚
鄭嘉豪
陳舜德
李睿翎
鄒宜芳
陳音良
黃怡瑄
袁華宏
高瑞恭
陳芊貝
胡韻仙
詹宗恭
莊雅靜
徐信煒
陳億勳
呂享杰
簡彥宇
陳紹斌
簡誌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 萬9363元,應繳納裁判費8 萬8021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則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4011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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