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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原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敦偉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張少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請確認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網公司)對被告於新臺幣5,979萬2,910元,及自民國100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之債權存在;
惟關於利息債權部分,屬繼續性發生債之關係,究前開本金及利息總額為若干,已否逾地網公司對被告之債權額,則原告之聲明是否特定,容有疑問。
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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