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0030,2015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30號
債 權 人 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林錦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易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給付之利息100,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就上開利息金額依法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即計息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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