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637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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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
債 權 人 吳全仁
債 務 人 ROSELLO SHARON ODONES(莎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否則請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超過週年利率5%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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