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6934,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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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3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非訟代理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徐文宏
債 務 人 林榮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文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榮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徐文宏及林榮乙間之債務關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債權人請求上開二人連帶清償部分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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