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104,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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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沈輝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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