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11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
債 權 人 蕭雯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婷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海婷貿易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