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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2號
債 權 人 古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范姜立媄等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姜立媄、李沅錞發支付命令,僅提出債務人范姜立媄簽收款項單據、本院中壢簡易庭開庭通知書等影本為證,尚難據此即認債權人已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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