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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債 權 人 杜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千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三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內容須清晰)二、如無法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則因支票未經提示,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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