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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宋瑞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瑋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受任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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