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295,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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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債 權 人 林鍵齊
債 務 人 彭鈞耀(原名:彭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查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票號:SR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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