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430,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債 權 人 鐘方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江克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祭祀公業江克成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選任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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