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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債 權 人 星光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仁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孟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管委會大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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