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858,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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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8號
債 權 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MARTIN MARISSA TAMONDONG(馬玉莎)間聲
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 8條規定催告返還,經本院民國104 年8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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