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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債 權 人 佳美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鳳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依發票及支票內容所示,應係與「仁詮企業有限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請更正改以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提出票號KK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就請求上開支票「票款」10萬元、113,479 元部分,請分別表明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就請求「貨款」36,324元部分,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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