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8932,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2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宣綾(即阮蓮招之繼承人)、曾韋迪(即阮蓮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曾智術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