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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並更正改以該金額為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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