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1796,2015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96號
債 權 人 陳美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翊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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