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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9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詹昌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貳拾叁萬壹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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