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67號
債 權 人 林維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黃嫦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借款之清償期,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則請提出依民法第478條後段規定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