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186,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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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
債 權 人 陳錫平
債 務 人 陳正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利息新臺幣258,000 元之計算方法及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並無提出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債權人請求利息新臺幣258,000 元之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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