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319,2015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錢以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錢以麗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