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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16號
債 權 人 廖冠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勁揚科技有限公司、鍾侑軒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依聲請狀所載,「勁揚科技有限公司」非借款人,本件如欲請求上開公司給付票款,則請更正改以各支票之退票日起算利息,且利率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六。
二、就請求債務人鍾侑軒給付借款部分,請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更正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查「鍾侑軒」未於票號0000000 號支票背書,則就請求債務人鍾侑軒給付借款155 萬元部分,請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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