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3號
債 權 人 鍾伯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春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3號
債 權 人 鍾伯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春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