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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607號
債 權 人 古瑞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馬芝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芝霖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可知,債權人並未依民法第478條後段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系爭借款,故債權人之請求權尚未可行使,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系爭借款,於法尚有未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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