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734,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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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智溫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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