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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55號
債 權 人 莊慧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莊志傑、莊美娟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系爭借款,並表明第三人林進財、林淑霞及莊育芳業將其債權各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共300 萬元)讓與債權人,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等。
惟查,債權人僅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並未提出已將上開存證信函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故尚難逕依該存證信函即予認定上開債權讓與之行為對債務人已生效力,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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