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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24號
債 權 人 林錫卿
債 權 人 許素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奕源、林育瑋、顧菊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表明程鳳珠為債權人等二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抑或僅為許素鈺之送達代收人。
三、表明是否欲請求債務人顧菊娟連帶清償本件各項聲明所示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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