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482,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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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王慧 琴,並非聲請人。

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王惠琴。

(二)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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