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催,489,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及票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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