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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王怡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應以票據權利人(即受款人「宸偉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請具狀更正(須併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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