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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葉守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葉碧瑕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㈢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㈤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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