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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洪惠英(即梁瑞章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及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被繼承人梁瑞章持有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股數為「1,469 」股,與掛失通知書所載「1,837 」股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股數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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